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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的通知

2024/09/10 1.9w 阅读 169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各县(市、区)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肇人社规〔2018〕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4年9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的通知.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