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解读
由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修订的《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8日十四届肇庆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以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原市政府规章《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自2017年施行已逾6年。自《办法》实施以来,及时制止和查处了一批违法建设,保障了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城市市容环境。近年来,伴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新增违法建设时有发生,亟需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同时,由于近年来上位法修改,以及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对《办法》一些内容作出修改完善。
二、关于《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目标任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借鉴省内外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健全我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机制,明确违法建设治理的职责分工,细化违法建设的治理措施等方面完善我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制度机制,在具体内容规范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利民意义
《办法》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水平,提升城市发展品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五、征求意见情况
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发函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意见,实地学习交流佛山市立法经验,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协调会、立法会商会等深入研究论证,并按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充分研究并采纳合法合理意见建议。
六、关于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结构基本不变,设五章,分为总则、违法建设巡查和控制、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6条。修订完善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为了解决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以往分工不够明确、协调不够紧密的情况,本次修订在《办法》在第六条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了指导协调的主要任务,以形成查处合力。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的职责。近年来,我市物业小区的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市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本次修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告知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履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法定义务的规定。
(三)依法明确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管理措施。本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管理,在《办法》第十七条对应当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而没有办理的,明确规定依法不得受理或者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依法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制约措施。
(四)明确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商品房开发企业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销售活动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商品房开发企业履行好法定职责是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次修订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了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五)明确了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具体情况,为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提供依据。在过去的执法工作中,可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标准不明确,本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其他地方的立法规定,在《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将违法建设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不能实施拆除”等三种情况,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便于相对人了解和判断违法建设处理的标准,同时有利于查处机关公开、公正执法。
(六)结合上位法的修改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对《办法》第三十九条原关于送达的条文进行相应修改。
(七)完善法律责任。为了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定对建设工程违法设计、违法施工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办法》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行业诚信管理。
七、关键词诠释
违法建设:《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状态。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