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信息化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在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下限应税所得率。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产业项目建设高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提升产业用地利用率,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为5.5%。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7年9月25日起,按照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降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工业用户用气最高限价由4.95元/立方米下调为4.2元/立方米;商业用户用气最高限价由4.95元/立方米下调为4.6元/立方米。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我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并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和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的企业给予支持奖励。设立政府应急转贷资金,帮助小微企业(企业主)短期资金周转。支持引导辖内两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探索“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推广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鼓励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分别将企业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从立项到开工)控制在36个、42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总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对市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对于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产业园区,对其符合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应手续。对重大项目和对肇庆发展影响深远的项目实行由市领导挂钩部门代办制。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加强大型产业项目供地管理,确保产业用地高效使用。允许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强化工业企业用地保障,提高工业企业用地效率。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企业给予奖励(税赋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大力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规模工业总量,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支持我市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通过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对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扶持。
各牵头单位要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重大政策制订出台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并将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附件: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附件
工作分工和政策条文解释
序号 | 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政策条文解释 |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 1. 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 市财政局、地税局 (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规定,在国家法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9日下发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将肇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按照省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已联合草拟了《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已将《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汇总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批复各市,最终以市、县政府文件公示。 |
2.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 | 市地税局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 |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至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下限应税所得率。 | 市国税局、地税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了幅度标准。 在此基础上,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发布《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公告》将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税率均调整为30号文规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的最低标准。其中制造业:7%降为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7%降为4%,交通运输业:10%降为7%,建筑业:10%降为8%,饮食业:10%降为8%,娱乐业:20%降为15%。农、林、牧、渔业应税所得率为3%,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 | |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4.对产业项目建设高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提升产业用地利用率,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各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等 | 市国土资源局已牵头起草《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其中拟:对建设标准厂房的项目(包括自建、投资建设厂房),分层予以奖励: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米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安排拨付(其中市辖区的按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安排)。 |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 5.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为5.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 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有关规定,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平均6—9个月支付水平。 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字〔2017〕12号)关于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降低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肇人社发﹝2017﹞87号),从2017年4月1日起,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6号)规定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6.3%降低为5.5%,个人缴费2%不变。 |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 6.2017年9月25日起,按照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降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工业用户用气最高限价由4.95元/立方米下调为4.2元/立方米;商业用户用气最高限价由4.95元/立方米下调为4.6元/立方米。 | 市发展改革局、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469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天然气气源价格的变化,按照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为切实减轻工商业用户的用气成本,2017年9月25日起,下调我市城区(端州区、鼎湖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工业用户用气最高限价由4.95元/立方米下调为4.2元/立方米;商业用户用气最高限价由4.95元/立方米下调为4.6元/立方米。其它各县(市、区)也参照实施,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 7.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我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并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773),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我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同时撤销国道321线马房大桥、小湘、九市、长岗4个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市普通公路收费站已全部撤销)。 |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8.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和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的企业给予支持奖励。 | 市金融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 1.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对我市利用资本市场企业给予奖励,降低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成本。与省的政策相比,我市对上市企业奖励最高可达700万(省最高奖励300万);对新三板企业奖励200万(省最高奖励80万)。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7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1%,最高不超20万元给予奖励。 2.企业可叠加享受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奖励政策。其中:企业申报省的奖励由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市的奖励由市金融局负责组织。 |
9.设立政府应急转贷资金,帮助小微企业(企业主)短期资金周转。 | 市金融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 | 2017年6月8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为辖内企业提供转贷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并有效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政府设立总规模4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帮助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主)在短期内完成转贷,单笔申请限额2000万元。 | |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10.支持引导辖内两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市金融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局 | 1.我市已有2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5年,省政府安排了5000万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入到我市2家政策性担保公司。因此,此条政策主要是贯彻落实省的文件精神,对2家现有的机构进行支持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市金融部门正在积极争取引入省再担保公司与我市2家担保公司合作设立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
11.积极探索“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推广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 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以及出资县(市、区)政府等 | 市经济信息化局已牵头起草《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修订)》,正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订稿将进一步探索、创新风险补偿金的合作模式,可与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共同商定合作方式,开展政银、政银保、政银担等;也可根据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引入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作机构,进一步完善推广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 |
12.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鼓励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肇庆银监分局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广东省分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的通知》(广州银发2017〔180〕号),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展各融资服务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盘活我市应收账款存量,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 | |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13.推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分别将企业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从立项到开工)控制在36个、42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总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 | 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单位 | 根据《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有关事项,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核准、备案事项。将涉及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4个阶段,通过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成立改革推进工作专责组、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业务专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专用章和审批告知书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压缩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控制在36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控制在42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总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 |
14.对市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 | 市质监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 对市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企业提交申请单、承诺书、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企业获证后3 个月内完成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 | |
15.对于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产业园区,对其符合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应手续。对重大项目和对肇庆发展影响深远的项目实行由市领导挂钩部门代办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 | 根据《肇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对水利、电力、公路、城市交通、城镇基础设施等7类33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严控区、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项目免费予环评审批。对已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不突破规划环评核定量前提下,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环评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的监测数据;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部分评价内容可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分析深度予以简化(简化范围和内容在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里明确)。 | |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 16.加强大型产业项目供地管理,确保产业用地高效使用。 |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 | 市国土资源局已牵头起草《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其中拟:为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对大型产业项目可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施分期供地。对于单个产业项目供地面积超过300亩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供地。 |
17.允许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 |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信息化局 |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也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 | |
18.强化工业企业用地保障,提高工业企业用地效率。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原为工业厂房(或工业用地),但规划性质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在取得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进行厂房扩建、加建,或“腾笼升级”拆旧建新继续设厂;对工业区内闲置厂房和铁棚的改造,若认定为市重点项目工业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基准容积率按2.5控制。 | |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 19.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企业给予奖励(税赋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 | 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 贯彻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降低奖励企业的门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亿元且缴税比例不少于年主营业务收入3%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含100亿元)且缴税比例不少于年主营业务收入3%的企业给予重奖,奖励2000万元。对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100亿元企业分阶段叠加给予奖励,以上奖励金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 20.大力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规模工业总量,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 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肇庆供电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经济信息化局已草拟《肇庆市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目前已送市政府审核,拟对新“入规”工业企业,根据不同档次奖励一定额度的资金,并从企业用电、技改等方面给予扶持。 |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 21.支持我市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通过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对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扶持。 | 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 | 对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与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按设备购置(租赁)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