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政策公告公示

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0/07/29 2.0k 阅读 316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公安局     

  2020年7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四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电动自行车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清单和工本费用等在办公场所和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在本市生活、工作、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居民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每人名下允许登记1辆。

  邮政、快递、外卖、商品配送、公共设施抢修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法人因业务需要,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登记数量应与业务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电动自行车之日起30日内向住所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固定在电动自行车车身后部。对无法固定的,应当使用辅助装置予以固定。

  第九条申请注册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材料;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七)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

  第十条本市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可以受购车人委托代办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站(代办网点),可以受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电动自行车的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技术参数及主要特征进行确认,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损毁或者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凭证,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取得产品认证证书(CCC认证)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三)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所有人与申请人身份证明不符的;

  (四)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申请登记车辆信息不符的;

  (五)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非法改装、拼装、组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第十六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二)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三)电动自行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损坏的;

  (四)住所地在本市管辖区域内迁移的。

  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规定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作变更记载。变更车身颜色或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应当交验车辆。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和电动机型号的;

  (二)改变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第三节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转让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双方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权转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转移登记规定,符合转移登记规定的,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转移后的所有人信息;不符合转移登记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

  登记:

  (一)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

  (二)车辆原所有人、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损毁、灭失、报废、质量问题退车等情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凭报案证明到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后,可以凭相关手续重新注册登记1辆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报废的电动自行车需交售符合资格的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凭报废回收证明到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办理注销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符合注销登记规定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注销信息。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车辆所有人在新标准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标准”)以及我省旧标准电动自行车登记要求的,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正式牌照。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所有人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登记,领取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在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既不符合旧标准,又不符合新标准的违标电动自行车;

  (二)在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符合旧标准,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可以实施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

  过渡期至2022年4月15日届满,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或临时登记,具体办理的业务流程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收取牌证费。

  第三十二条未按本规定限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登记,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肇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3年7月29日止。


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