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肇府〔2006〕41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依法行政新形势需要,及时清理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文件,经2018年9月27日十三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由市政府印发的《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肇府〔2006〕41号)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活动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