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解读
2024年11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肇庆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工作方案》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将会纳入“十四五”的考核。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肇庆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对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依据
本工作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和《广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粤环函〔2023〕467号)文件要求,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进行编制。
三、目标任务
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噪声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涵盖噪声源头、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防治及法律责任落实,解决群众噪声污染问题,回应环境期盼。
四、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全文约1.7万字,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提出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提出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
(二)第二部分提出基本原则
该部分主要从权责统一、分类管理、边界清晰、效能提升四个方面对《噪声法》部门分工提出工作要求,为保障落实各部门职责提供依据,按法律规定逐条对照,切实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三)第三部分提出主要内容
该部分主要对各级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海事、代建、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工业噪声防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工业噪声排放单位,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排污许可与自动监测联网,确保达标排放。市自然资源局则优化工业与城乡建设布局,减少工业噪声对周边干扰。
2.建筑施工噪声防治: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审批夜间施工,严控时间范围。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与施工单位采用低噪声工艺设备,开展噪声自动监测,规范施工行为,降低施工噪声影响。
3.交通运输噪声防治:市交通、海事、公路等部门对交通设施建设、养护单位加强管理,完善规划、规范选线,制定技术标准与治理方案。市公安局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区域,设置标志标线,管控机动车噪声,减少交通噪声污染。
4.社会生活噪声防治:市城管部门监管商业经营及居民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噪声;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商业高音招揽及非商业活动噪声;市住建局督促房地产企业落实防治责任,维护居民生活安静环境。
(四)第四部分提出工作要求
该部分主要对各地、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履责、宣传共治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五、涉及范围
该方案涉及肇庆市噪声污染防治,涵盖噪声源头、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职责分工。
六、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统一,履行生态职责,实施分类管理,依责施策,确保边界清晰,避免推诿,注重效能提升,明确主配,规范监管。
七、有利举措
肇庆市落实《噪声法》的有利举措涵盖多维度。在职责分工上,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住建、城管、公安等多部门按噪声类型各负其责,对73条地市相关条款细化分工,从源头管理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防治及法律责任均精准界定权责。在管理原则上,秉持权责统一、分类管理、边界清晰、效能提升原则,防止职责交叉与多头检查,提升监管规范性。工作要求上,强调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同时严格履职、强化部门协同,合力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切实回应群众诉求,改善生活环境。
八、解读单位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