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加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肇庆市境内广茂线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通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序号 | 线别 | 铁路起讫里程 | 左(右)侧 | 距离(米) |
1 | 广茂线 | K60+640~K102+000 | 双侧 | 12 |
2 | K102+000~K106+000 | 双侧 | 10 | |
3 | K106+000~K120+000 | 双侧 | 8 | |
4 | K120+000~K125+000 | 双侧 | 10 | |
5 | K125+000~K139+700 | 双侧 | 12 |
备注:表中距离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堑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距离。
二、有关要求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二)三茂铁路公司应按照本通告公布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在铁路沿线设立标桩。肇庆市辖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要依法予以支持。
(三)铁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第三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市编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