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精神,加快推进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形成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培育我市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龙头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盐业法规政策,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2017年3月31日前构建并完善市、县(市、区)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2017年7月31日前编制完成市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政企分离;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盐业公司分开。完善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当地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编办要依据《广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对涉及的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市编办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局、市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实现政企分离)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严格执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审批关口,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的企业为基数,市内不再受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严格执行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审批关口,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不再受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的申请,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鼓励食盐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按照省统一部署,执行《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办法》。(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推动盐业企业流通方式转变。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依托广东省产权交易集团在线交易服务优势和省盐业集团专业化营销管理优势,充分运用广东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为我市食盐市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服务,实现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与食盐电子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监管。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市盐业主管机构依照国家、省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外省、外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入我市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我省盐业主管机构。企业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查处并给予重罚。全市各级盐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部门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未经许可违法经营食盐的,依法移交盐业许可或主管部门处理。(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1.制定肇庆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依据《广东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结合肇庆市实际,制定《肇庆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2.完善政府食盐储备。按省规定,我市政府食盐储备量按不低于全市30天食盐消费量确定,并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由本地盐业企业广东省盐业集团肇庆有限公司承储。在端州区、四会市、广宁县和德庆县设立4个食盐储备仓,统筹承担各县(市、区)食盐储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下达各县(市、区)食盐储备规模,统筹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市本级财政对端州区按照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给予补助。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完善企业食盐储备。落实国家、省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在我市注册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企业食盐储备。其中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仓储设施和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配合;完成时限:市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于2017年4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食盐供应安全应急预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1.落实食盐价格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我市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行政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稳定。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宣传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及时运用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促进企业价格自律。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1.列入食品安全重点监管领域。从2017年1月1日起,将食盐列为全市食品安全重点监管领域之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盐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3月〕
2.对接省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将我市食盐纳入全省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鼓励地方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市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加快食盐经营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智慧食药监平台和信用肇庆网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2017年底前建立肇庆市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业协会、市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会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4.加强过渡期盐业监管工作。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盐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抓紧制定《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盐业监管实施方案》。盐业监管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合理安排,各地要按照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配合落实好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的财政补助工作。市财政局要牵头督促各地落实盐业监管相关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以前〕
(六)加强盐业市场分类管理。
1. 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依照《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肇庆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包装食盐的分类管理,保证特殊人群、边远贫困地区、集体食堂的用盐安全、用盐保障和价格稳定。(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出台《肇庆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
2.加强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在我省2005年放开小工业盐及两碱工业盐市场和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输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市经济信息化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运销和使用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农业部门加强饲料企业用盐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出台《肇庆市工业盐管理办法》)
3.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我市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由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负责组织保障,各级财政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市经济信息化局会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加强非碘盐销售管理。根据省、市《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施我市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确保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市盐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5.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我市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农业局、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积极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发展。
1.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在改革过程中做优做强,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加快发展,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食盐销售渠道拓展,以及解决在岗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政策扶持,促进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市国资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鼓励盐业企业发挥食盐供应主渠道作用。鼓励盐业企业与用盐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探索自建渠道开展终端配送,直接供应到用盐单位。支持盐业企业整合现有渠道资源,探索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市发展改革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3.解决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将解决省盐业集团肇庆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同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扶持。全市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市国资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盐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出台本地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负责,按照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我市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二)制定《肇庆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办法》。围绕肇庆市食盐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依据《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办法》,结合肇庆市实际,抓紧制定《肇庆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办法》,规范省内外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个人的食盐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我市食盐安全供应和市场秩序、价格的稳定。(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
(三)制定《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按照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制定食盐储备相关费用、盐改过渡期食盐市场监管费用、边远地区碘盐运销补贴费用、食盐溯源系统建设费用等财政补助方案,配合落实好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的财政补助工作。〔市盐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3月底〕
(四)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市盐业主管机构、市法制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按照我省盐业法规政策修订工作计划,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梳理,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盐业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局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五)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和国家盐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研究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盐务局等部门研究制订《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任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研究制订详细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实施的各项配套准备。
(二)方案出台及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8年1月)。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实施《肇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各项配套的实施方案,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严格监督执行国家、省新的盐业法规政策,推进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建设。继续完善及落实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直至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市发展改革局作为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牵头单位。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成员单位包括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盐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盐业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
(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及市编办、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细化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
(三)加强监督评估。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密切跟踪任务落实,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牵头单位每季度后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