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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3/06/15 2.6k 阅读 236 点赞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和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 号)精神,切实维护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拟与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高文件质量,现就《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从2023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受理单位: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2号

  邮编:526040

  电话:0758-2786811;传真:0758-2265068

  邮箱:srsj_gxk@zhaoqing.gov.cn

  附件: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和我省《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着力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制度,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新格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1.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督促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伤害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新业态企业应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劳动者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主动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平台企业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用工单位代为管理劳动者的,平台企业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的,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自主经营责任落实。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双方可签订民事协议,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的,平台企业不得将自身应依法履行的责任转嫁由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承担。平台企业不得通过诱导、强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将相关用工信息,每季度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主管和监管部门对相关平台企业要加强监管,主动督促平台企业按时报送用工信息,确保辖区内平台企业的用工情况能够准确动态掌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5.保障公平就业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物品。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和监测制度,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采集。落实对新业态企业援企稳岗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6.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属地平台企业科学合理制定修订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不得损害劳动者基本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益,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用工规则。在制定或调整分配、考核、奖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劳动者、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用工关系协议。引导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 号),签订相应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督促平台企业在相关协议中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台算法规则、报酬支付、休息休假制度等内容,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履行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要合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保障基本报酬权利。新就业形态企业要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和接单最低报酬,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发生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如平台合作企业出现逃匿或无力支付报酬情形,平台企业可先行清偿,并依法向平台合作企业追偿。推动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劳资沟通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保障休息休假权益。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平台企业要参考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并与劳动者协商明确日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间。对于外卖送餐员,平台企业要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往返路线,合理控制劳动强度和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适当安排休息时间;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平台企业应当确保其连续工作4小时至少休息20分钟;对于其他工作种类的劳动者,平台企业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时长执行,对超出约定时长的应采取限制措施;提倡原则上每周至少休息1天,守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底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落实安全卫生责任。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督促指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新就业形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服务次数等)积极防范高温、恶劣天气下的职业危害,加强对劳动者在恶劣天气下从业的劳动保护。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落实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保障社会保险权利。新就业形态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允许在用工单位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组织引导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试行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平台试点企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落实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规程,推动业务办理“打包办”和“线上办”,开展委托承办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13.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将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范围,加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优化就业创业服务流程。进一步畅通就业失业登记渠道,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承诺制办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之一申请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14.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不断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开展适合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需要的职业(工种)培训。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培训获得相关证书且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平台试点企业劳动者参加“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平台龙头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进一步畅通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16.发挥工会保障作用。畅通劳动者入会渠道,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理性合法维权。监督新就业形态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活动,着重就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用工规范和劳动标准。督促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等重大事项确定中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困难帮扶机制。推动新就业形态企业建立内部调解组织,切实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17.畅通维权服务渠道。畅通“粤省事”“12345”“12333”“12328”“12351”“12355”等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企业的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转嫁劳动权益保障责任等突出问题,通过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法律援助机构及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服务。(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法院、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企联、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全面加强人文关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推进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均衡化发展,加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落实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政策,扩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丰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文化生活。加强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建立一批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会、站、家”一体化的“职工之家”,推动在该群体工作集中、业务聚集区域设置“爱心驿站”“司机之家”“暖蜂驿站”等临时休息场所或户外服务站点,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20.构建协同监管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统分结合的权益保障监管机制,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指导平台企业制订完善算法规则,按职责牵头做好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障监管,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经营发展、网络交易、交通安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管。各级司法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落实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先进模范人物表彰奖励、关心关爱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加强数据共享,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建立诚信体系。指导新就业形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通过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违法失信新就业形态企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政策落实落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邮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16个市直单位组成。市人社局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各县(市、区)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强化政治自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通过现代媒体平台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广泛凝聚共识。引导平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爱岗敬业、理性合法维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三)狠抓落实,确保落地见效。各级人社、发改、交通、应急、市场监管、医保、法院、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落实。要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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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