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各县(市、区)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有效期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有效期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1号)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