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印发《肇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办理程序、救助措施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出台《肇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有利于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细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等有关救助帮扶措施,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四)《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五)《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四个内容。
(一)总则。第一至三条分别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了肇庆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需根据自身职能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提供保障。
(二)申请审核确认。第四至七条分别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取消(中止)、监督,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实施;明确了对于获得临时救助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且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简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明确了因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因获得本地临时救助,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的对象的相关申办材料可重复使用,不再重复提交和填报。
(三)救助措施。第八至二十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单人纳保,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按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救助帮扶措施的实施主体和具体内容。
(四)附则。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条明确了实施细则负责解释的单位为肇庆市民政局和施行期限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23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


